基层立法联系点:搭建共商共建共享大舞台******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来自广东的毛红波、内蒙古的王春红、浙江的王世杰等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和一些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的内容;基层立法联系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办事处和一些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意见时,首次对吸收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这样做“更好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重视”。
据了解,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31个省区市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意见。根据立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向社会通报。臧铁伟表示,发言人对具体个人所提供意见建议直接反馈,意在向参与立法的公民表达感谢,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多多建言献策。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总数达32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孙镇平表示,3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区域人口达到5770多万人,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对关切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表达诉求,推动了人民有序参与国家立法过程,丰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更好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基层立法联系点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国家立法‘直通车’,目前已就152部法律草案等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普通老百姓通过这个平台,‘原汁原味’地提出了15000多条意见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研究立法过程中能够随时听到来自基层群众各个方面的社情民意,并将其统一于国家立法制度设计之中。”孙镇平介绍,7年来,不断增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辐射带动全国各地设立了509个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5000多个设区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形成了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搭建起了基层群众共商共建共享的大舞台。
“通过这一机制和平台,老百姓既可以反映法律问题,也可以反映本地社会治理问题,大家共同协商来解决,有效提高了社会治理效能,推动了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孙镇平介绍。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3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